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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華財政學會,請於12/6(五)前完成登記及繳款!

中華財政學會 114年題庫購買登記,請於12/6(五)前完成登記及繳款!(請至系辦繳款)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KB7UxLJ6u1gMEIdyz5hlVeM5FNnFXxoGxRT8vNUX9f6wGUQ/viewform

伍、測驗日期

    一、測驗日期:114329日(星期六)。

    二、測驗試區: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考區。

陸、測驗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時間:114329日(星期六)

證照類別

 

場佈預備

入場作答時間

測驗題型及方式

綜合所得稅
申報實務

第一節

0820

08301000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財產稅申報實務//稅務會計實務

(兩類;限二選一)

第二節

1020

10301200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第三節

1320

13301500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
實務

第四節

1520

15301700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二、測驗範圍及配分原則(110.5.1會第7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財稅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個人部分。

90

 

(二)財產稅申報實務: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題庫及相關子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子法

30

房屋稅、契稅

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及相關子法

20

土地稅

(含地價稅及
土地增值稅)

1.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及相關子法

2.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

3.土地稅減免規則

40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業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

1)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營所稅減免部分(含施行細則)。

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

5)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6)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7)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8)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90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業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記帳士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稅額計算辦法

4)營業登記規則

5)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6)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90

 

(五)稅務會計實務: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利事業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子法

20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子法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所18~102)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子法

20

註:以上各稅法之出題範圍均含施行細則及相關解釋函令。

 

◎證照測驗重要日程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測驗日期

114年3月29(星期六)

測驗日當天請攜帶「入場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試。

測驗結果通知

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以書面方式通知考生測驗結果,實際測驗結果以書面為準。

合格者請將測驗結果通知單影本、合格者資料表、回郵信封及製作證照費匯票,以郵政掛號方式寄回本會。

測驗結果複查(申訴)申請與回復

114年4月21日(星期一)起114年4月25日(星期五)止(暫定)

採書面(郵政限時掛號)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複查日期依據成績單上規定。

合格證照寄發

114年4月28日(星期一)

收到合格考生之申請資料及證照製作費新臺幣壹百元後,以考生所附郵政普通掛號信封方式寄發。

辦理換證手續

120年4月起

本證照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應由持證人主動申請辦理換證(換發規定請至本會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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