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華財政學會,請於12/6(五)前完成登記及繳款!
中華財政學會 114年題庫購買登記,請於12/6(五)前完成登記及繳款!(請至系辦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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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測驗日期
一、測驗日期:114年3月29日(星期六)。
二、測驗試區: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考區。
陸、測驗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時間:114年3月29日(星期六)
證照類別 |
節 次 |
場佈預備 |
入場作答時間 |
測驗題型及方式 |
綜合所得稅 |
第一節 |
08:20 |
08:30至10:00 |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
財產稅申報實務//稅務會計實務 (兩類;限二選一) |
第二節 |
10:20 |
10:30至12:00 |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
中 午 |
午 休 時 間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
第三節 |
13:20 |
13:30至15:00 |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
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
|
第四節 |
15:20 |
15:30至17:00 |
含學科(法規)與術科(實務計算)均採選擇題題型。測驗時間為90分鐘。 |
二、測驗範圍及配分原則(110.5.1本會第7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稅 種 |
出 題 範 圍 |
配分原則(%) |
稅捐稽徵法 |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財稅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
10 |
綜合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個人部分。 |
90 |
(二)財產稅申報實務:
稅 種 |
出 題 範 圍 |
配分原則(%) |
稅捐稽徵法 |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題庫及相關子法) |
10 |
遺產及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子法 |
30 |
房屋稅、契稅 |
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及相關子法 |
20 |
土地稅 (含地價稅及 |
1.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及相關子法 2.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 3.土地稅減免規則 |
40 |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
稅 種 |
出 題 範 圍 |
配分原則(%) |
稅捐稽徵法 |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業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
10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營所稅減免部分(含施行細則)。 (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 (5)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6)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7)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8)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
90 |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稅 種 |
出 題 範 圍 |
配分原則(%) |
稅捐稽徵法 |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業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記帳士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
10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稅額計算辦法 (4)營業登記規則 (5)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6)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90 |
(五)稅務會計實務:
稅 種 |
出 題 範 圍 |
配分原則(%) |
稅捐稽徵法 |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利事業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
10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子法 |
20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子法 |
20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所18~102)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30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子法 |
20 |
註:以上各稅法之出題範圍均含施行細則及相關解釋函令。
◎證照測驗重要日程表
要 項 |
時 間 |
備 註 |
測驗日期 |
114年3月29(星期六) |
測驗日當天請攜帶「入場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試。 |
測驗結果通知 |
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
以書面方式通知考生測驗結果,實際測驗結果以書面為準。 合格者請將測驗結果通知單影本、合格者資料表、回郵信封及製作證照費匯票,以郵政掛號方式寄回本會。 |
測驗結果複查(申訴)申請與回復 |
114年4月21日(星期一)起114年4月25日(星期五)止(暫定) |
採書面(郵政限時掛號)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複查日期依據成績單上規定。 |
合格證照寄發 |
114年4月28日(星期一)起 |
收到合格考生之申請資料及證照製作費新臺幣壹百元後,以考生所附郵政普通掛號信封方式寄發。 |
辦理換證手續 |
120年4月起 |
本證照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應由持證人主動申請辦理換證(換發規定請至本會官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