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臺中科技大學會計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台中市臺中技術學院會計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四條 本會以聯繫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會計資訊所、系、科(含各學制)畢業學生間之感情、建立國內外
系友聯絡網、為系友提供全方位服務、強化系友對母系向心力與砥礪系友進取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會計資訊所、系、科(含各學制)肄、畢業生。
二、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會計資訊所、系、科(含各學制)
之教職員。
三、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參與本會會務者。
第六條 本會個人會員經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且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
(一)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3.寄閱系友名冊與刊物。
4.本章程所訂之其他權力。
(二)義務:
1.繳交常年會費。
2.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分享系友資源。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款項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休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議決會員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名,後補理事三名,由會員普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理事互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
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本會設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互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襄助會長。理事長因故不克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三名,後補監事一名,由會員普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入會之申請。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會員大會職權以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督導理事會之履行職務。
二、審核經費與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辦理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議共分:
一、會員大會。
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長視需要召集。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各項會議均需作成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收入。
三、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樂捐。
四、存款利息或其他正當來源。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支出
一、辦理行政業務之行政費用。
二、本會各種刊物(包括校友會訊、通訊錄等)及通知之編輯、印行、郵寄等費用。
三、召開系友聯誼大會之補助。
四、其他正當雜項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收入、支出,定期在網頁上公布,以徵公信,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若須修定,得經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中提出,再於會員大會中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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